公告日期 : 2025/04/10


請點此下載完整函文內容:國健教字第1140103029A號

 

針對水菸產品,倘非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或係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者,涉屬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類菸品」,惟仍以個案具體事證認定之。

 
請各業者遵行本法相關規定,留存輸入菸品相關資料,如有查核疑義,將請業者提具原廠出具之組成分、製程等資訊,或其他足以證明之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查證。後續若經查獲有違反本法之情事,將逕行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