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菸品之成分、添加物及燃燒後的排放物具有成癮性或有毒性,故為使菸品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化,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於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菸品製造商及輸入商應向政府申報菸品成分、有毒物質與其可能產生排放物的相關資訊,且締約方應進行菸品成分的管制與檢測,使公部門能清楚瞭解菸品的相關資訊, 進而減少菸品對健康之危害。
96年7月11日總統公布之修正「菸害防制法」第8條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訂定公開與採樣檢查之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世界衛生組織菸草管制小組相關建議、歐盟2001年菸品標示指令及2007年菸品申報之實務指引、英國2002年菸草產品(製造、展示、銷售)規則、加拿大菸品資訊管制規則等之規定,並配合我國國情,訂定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而為踐行該法規,將菸品業者所申報資料建置於菸品成分資料網站,供一般民眾查詢,以知悉菸品毒性及其對人體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