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2024/01/25


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不得低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前開規定,行政院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爰提醒業者就所欲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菸品容器,其警示圖文應於113年3月22日施行前完成調整。

法規連結

下載附件